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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反腐败法治化与科学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组召开“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专题研讨会

编辑:admin 作者:孙韶阳 时间:2014年08月18日 访问次数:289

2014年8月8日下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反腐败法治化与科学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组,在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会议室召开“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专题研讨会。课题组首席专家陈国权教授及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由浙江大学政府管理系副主任吴金群副教授主持。
陈国权教授首先做了“权力法治化与国家廉政治理现代化”的报告,阐述了自己关于“权力法治”和“廉政治理”的主要观点,提出了“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的基本研究框架。
对法治和治理的研究,要放在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和理论环境中讨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带来了两个重要议题:一是提出建设法治中国;二是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陈教授认为,在此背景下,团队可以发挥已有基础和研究专长,开展以下两个方面的研究:一是权力法治,从一般的法治具体到权力的法治;二是廉政治理,从治理的多个维度具体到廉政的治理。陈教授认为,权力法治意味着权力腐败现象受到制约监督,权力行使有法可依且据法必依,反对人治与选择性执法;廉政治理意味着运用治理逻辑推动廉政建设。权力法治和廉政治理的研究命题是论证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的相关性,阐释如何通过权力法治化实现有效的廉政治理。其中廉政治理是被解释变量,权力法治是解释变量;廉政治理是目标,权力法治是探索途径。要对它们进行深入的研究,需要从对概念的细分入手。对于权力法治,细分为权力结构法治和权力运行法治。权力结构是权力之间稳定的静态关系,权力结构具有层级性,权力结构决定了权力功能的发挥,具有功能决定性,权力结构法治意味着权力结构安排要能实现权力制约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制约与相互协调,防止权力的滥用;权力运行机制是权力目标实现过程中权力的动态行使流程,是权力之间的动态关系,权力运行机制法治意味着权力的运行机制设计更加合理,决策科学,体现公共利益。廉政治理,则可以细分为廉洁政治和廉价政府。廉政治理包含了廉洁政治与廉价政府双重治理目标。在此框架下,可以研究许多具体问题,如权力结构法治化,权力运行机制法治化,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法治结构,决策权力结构法治化,决策运行机制法治化等。最后,陈国权教授还提出了多项具体的研究思路,包括廉洁、公平、效率之间的关系、第三区域的再集权现象、廉政分类治理等等。这些创新议题有待课题组进一步深入研究。
随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春燕副教授做了《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分类》主题报告,从行政法学科的角度阐述了对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分类。
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种类,具有行政法行为特性的分类有三种: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分类、以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分类、以立法机关授予的裁量权限为标准分类。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分类,有下命行政行为,即命令行政相对人实施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形成行政行为,即设定、变更或撤销法律关系;确认行政行为,即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的确认。以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分类,有授益行政行为,即创设或确认权益;负担行政行为,即减少或剥夺权益。以立法机关授予的裁量权限为标准,有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之分,区别在于立法者是否授予行政机关选择权。与行政行为分类相似,行政程序也可分为三类:主要行政程序和次要行政程序,其区别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有无实质影响;强制行政程序与裁量行政程序,同样区别于是否授予行政机关选择权;法定行政程序与正当行政程序。郑春燕指出,在行政法实践中,程序法治和行政效率孰轻孰重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问题,目前的立法中越来越体现出了对程序本身的关注。
接下来,中共中央党校黄振威博士做《法治中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报告,对于学界关于此议题的观点进行总结,并结合官方观点予以重新解读。
黄振威总结道,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议题后,学界的研究有两个切入点,一个是沿着统治-管理-治理发展的基本思维路径,一个是从现代化问题研究角度来看待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对此,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三中全会精神开班式上做出了相应解读与回应。对于第一条路径,其界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概念,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套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国家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对于第二条路径,其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不仅仅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前提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现代化角度切入不能只参照西方关于治理的标准或模式,还要满足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的特殊要求。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背景有以下几点:一是当代中国的治理任务需要实现治理现代化,二是历史经验证明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有效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三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长期竞争格局需要我们建构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四是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决定了社会的急剧变革后要经过多年艰苦探索才能形成成熟完善的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要运用法治思维引领改革,黄振威认为可能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要把握好改革进程与法治进程的同步性和互动性,将改革决策与法律的立、改、废结合起来;二改革要尽量避免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直接冲突;三对于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对于打着改革大旗破坏法治的行为,应予以及时纠正和阻止。
最后,杭州市委党校王柳副教授做了《绩效问责:制度协同与优化》主题报告,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探讨绩效问责的制度逻辑。
王柳认为,绩效问责是通过政府绩效评估,推进治理责任实现的制度安排,它是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的有机整合。目前的问责多还是控制取向,而有些问题无法从中得到解决,需要转向组织学习。绩效问责是对传统问责制的进一步发展,是推动地方政府治理体系优化和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但对于绩效问责的现象研究、问题研究、原因探讨等,还需进一步思考与研究。
随后,课题组成员围绕以上议题开展了深入的讨论,陈国权教授就下一阶段围绕权力法治和廉政治理的议题进行了部署。
(来源:浙大社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