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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编辑:admin 时间:2014年01月16日 访问次数:10895

  本报北京1月2日讯(记者 宗河)教育部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该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征求意见稿要求,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议。2位复议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来源:《中国教育报》)